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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05 | 来源 :冀环办发〔2018〕102号 | 专栏 : 河北省政策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0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厅函〔2018〕377号)要求,按照厅领导要求,厅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厅领导批准,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大工作力度,亲自研究、亲自调度,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切实抓好推进落实。
二、切实加强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督导。各单位要优化配置力量,进一步充实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抓好业务培训,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作风,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软硬件设施配备,确保设施、经费保障到位。
三、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各单位要对标对表《实施方案》,进一步研究梳理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应公开全部公开。要建立工作台账,分解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8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厅函〔2018〕377号),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落实“五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程序。各处室、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各处室、单位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重大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应及时公开。(各处室、单位落实)
二、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回头看”信息
围绕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督察整改“回头看”群众举报环境信访问题,要及时发布整改进度和成效,主动向社会公开查处整改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传导压实和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约谈地方政府等有关情况。(部门环境监察处、执法局会同市县环境监察处、宣教中心、大气处、水处、土壤处等有关处室、单位)
(二)环境质量信息及环境管理信息
加强省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全面开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应急中心)。全面开展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信息(监测中心)。
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国控断面采测分离、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健全环境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公布主要流域、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做好近岸海域水质、海水浴场、入海河流等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测中心)
及时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年报;定期发布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自动监测数据。(辐射站、固管中心)
(三)行政审批信息
做好环评、固体废物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受理、审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颁发的许可证件等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在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本公开环评报告和批复文件(环评处、土壤处、辐射处)。及时公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等信息(辐射处)。
按程序公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信息。及时公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督促指导地方适时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处)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环评处、排污权交易中心);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环评处)、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信息中心)以及移动执法的检查记录(执法局)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四)环境监管信息
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监测处),加大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执法局)。督导地方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测处),结合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及“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及联网工作,公开各地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运行及信息公开的抽查情况(执法局、信息中心)。推进使用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执法局)。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监管(执法局牵头,水处、监测处配合)。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公开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以及辐射安全检查等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市县环境监察处、大气处、水处、土壤处、生态处、辐射处、执法局等处室、单位)。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相关处室、单位)、行政处罚及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执法局)。
(五)投诉举报处理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日常值守,提高热线服务水平。定期通过厅门户网站、“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情况及重点案件督办情况等信息,做到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执法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开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信息、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应急中心)。
三、强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一)做好机构改革相关权责清单公开
机构改革完成后,结合职能优化情况,按规定及时公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三定”方案更新后的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制约,推进依法履职。(人事处、政法处及有关处室、单位)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大力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18年底前实现80%的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按照《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维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做好网民互动栏目留言回复工作,咨询、建议、投诉、网站纠错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结。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力争实现群众和企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要求,实现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的“四零”服务承诺,用“诚心、热心、耐心、细心”为办事企业和公众提供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厅办公室、政法处、信息中心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单位)
(三)加强行政审批许可标准化建设
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指南、流程,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名称、时限和反馈结果,细化申请表格和填写示范、错误案例,完善常见问题解答,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时间。做好清单指南动态调整工作,政务服务事项取消、调整、下放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录清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的调整更新。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各处室、各单位)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一)及时发布信息
落实例行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对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任务,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信息公开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环境保护法实施、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等情况公开,向社会公众传递及时、准确、权威信息。关注并回应社会焦点热点,释疑解惑,凝聚和增进共识,形成推动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合力。(各处室、各单位,宣教中心配合)
(二)加强政策解读
加大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力度。重要政策出台时,解读方案应与文件同步起草、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在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同步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对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相关政策文件,承办处室、单位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深度解读宣讲。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分析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切实增强政策解读实效。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主动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各处室、单位)
(三)加强舆论引导
健全完善舆情监测与回应工作机制,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监测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充分发挥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及厅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形成联动效应。密切关注因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等引发的重大舆情,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防止误解误读。(宣教中心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五、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一)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待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后,及时修订完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围绕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更新我厅主动公开目录,依法确定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完善各部门“五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指导有关县(市、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试点要求,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梳理公开事项,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逐步实现向省政府公报报送厅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各处室、各单位)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文件公开属性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泄密、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惩戒性公示公告、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和范围,依法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信息。(各处室、各单位)
(三)完善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法处牵头,监测处、执法局配合),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检查力度(厅执法局牵头)。积极利用生态环境部的企业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方便管理部门和公众查询、监督(信息中心)。深入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宣教中心)。
(四)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政务服务大厅、厅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建设(厅办公室、宣教中心、信息中心),通过厅门户网站、公报、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各处室、各单位)。加强厅门户网站信息搜索、办事服务、互动栏目建设,便于公众第一时间获悉最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务资讯(信息中心)。
(五)依法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申请信息的权利,规范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各处室、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