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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05 | 来源 :唐山信用网 | 专栏 : 河北省政策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是、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0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主体,健全完善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广泛教育宣传,整合信用资源,培育信用市场,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开发信用产品,扩大信用服务领域,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产业。
(二)完善政策,统一标准。制定完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和企业权益保护,信用主体的行为规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信用评价等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精心规划、分步实施,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强化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信用服务体系。
(四)严格监管,保障安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维护信用市场秩序。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1. 加强部门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外汇、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商务、海关、质监、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 门北部的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信用管理内容,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加快各部门系统内部信息的省、市、县三级联通,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 共享创造条件。
2. 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档案。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单位身份的唯一标识,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个人身份的唯一标识,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 产品质量、社保参保缴费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为重点,依托人民银行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归集政府 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各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为企业和个人建立综合信用档案。
3.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以省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为支撑的实名制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依法、分层次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建立河北省信用门户网站,为社会提供服务。
4. 实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出发,结合国家信用标准体系,按照实用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开放性的原则,以主题标识、指标内 容、数据格式、信息分类、技术编码和安全保密等为主要内容,建立我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形成准确、及时的信息报送和更新机制,促进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标准 化。
5.实行信用信息分级管理。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制度,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明确向社会公开、部门共享、授权查询的信用信息目录。加强对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 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能够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逐步建立以信用征 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理合商账追收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服务体系。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采用国际化标准和通行管理规则,实现规模 化、规范化经营,打造信用服务品牌。
2. 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制定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和鼓励信用产品创新的有关政策,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引导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逐步扩 大信用经济规模。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要积极引导业内企业主动使用信用产品,规范交易行为。
3.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探索建立信用市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依法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实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确保依法经营和公平竞争,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2009年6月底前,调整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工作规划,明确各部门分工,分解任务目标。
(二)2010年6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信用信息的三级联通;征集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档案。
(三)2010年底前,基本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建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基本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开始广泛使用,信用服务业、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显现雏形。
(四)2011年底前,基本建成门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新颖服务体系和规范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五、保障措施
(一) 成立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主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和声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任副组长,省金融办、人民银 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外汇管理局)、省法院、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石家庄海关、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确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 加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和时限要求,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取得实效。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确定联络办公室和联络员。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经费的支持力度。
(三)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组。建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定期研究分析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各阶段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冀政办[2007]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