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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8/05 |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 专栏 : 河北省政策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在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率先实现突破;坚持共享应用,奖惩联动,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坚持依法保障,规范建设,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二、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基础建设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探索研究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归集和信用应用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稳定唯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以互联网、道路运输、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地各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制度,形成会员信用档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知识产权局、省检察院、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公务员局、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四)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研究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互联对接。已经实现与省共享平台互联对接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归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共享平台,未实现与省共享平台互联对接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定期以数据拷贝或者邮件方式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传送至省共享平台。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安全接入省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各地各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完善“红黑名单”退出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职称评审、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等工作中,推动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树立诚信典型。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发掘本地本行业的守信典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的典型个人,通过“信用河北”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社会风尚。(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团省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二)激励优良信用个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制定实施支持和优惠政策。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四、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各地各部门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在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省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省法院、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五、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个人信息泄露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配合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收到个人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省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公开修复结果,并推送至省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六、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弘扬诚信文化。各地各部门要以社会成员为对象、诚信宣传为手段、诚信教育为载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制定发布公民诚信守则,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二)注重诚信宣传。大力开展河北省诚实守信道德模范评选、“信用河北宣传周”等具有鲜明河北特色的公益主题活动,结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解读国家和省信用政策法规,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和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以诚信文化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三)加强校园诚信教育。以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和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主阵地,分别把法律中的诚信原则和伦理中的诚信基本道德规范作为重点,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从身边的具体事例讲起,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树立诚信意识。在中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积极引入诚实守信方面的评价内容,在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中体现学生诚信状况的个性化信息。鼓励省属高校开设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省属高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培养信用体系建设急需人才。(省教育厅负责,持续实施)

          (四)开展信用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人员和信用从业人员业务指导和专业考评。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工作,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信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定期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确保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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