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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 河北省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9/09
      1. 关于加快发展节水农业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发展节水农业的实施方案

          农业是用水大户,农业节水对保护水资源、推动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彻底扭转农田“大水漫灌”现状,实现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河北是全国粮食主产省之一,也是“菜篮子”产品生产大省,小麦、玉米、蔬菜、水果等高耗水作物占比较大,农田灌溉用水占全省用水总量的60%以上。我省平原区成方连片小麦、玉米、蔬菜、水果等高耗水作物面积约1400万亩,均位于地下水超采严重的黑龙港地区和山前平原区,是实施高效节水灌溉的重点。我省作为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紧缺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节水农业,加快调整种植结构,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的具体行动,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区域安全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农业节水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担负起地下水超采治理重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优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思路举措,全力抓好节水农业工作,为全面打赢地下水超采治理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水位止降回升,坚持生态保护、永续发展,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水定种、以水定产,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目标,以结构节水、工程节水、农艺节水为路径,以黑龙港地区、山前平原区和坝上地区为重点,聚焦小麦、玉米、蔬菜、水果等高耗水作物,着力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节水工作新局面。2021-2022年,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高效节水灌溉300万亩,新增优质高效耐旱作物160万亩,压减地下水1.8亿立方米。2023-2025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1100万亩以上,新增优质高效耐旱作物240万亩,压减地下水6.6亿立方米以上。到“十四五”末,全省高效节水灌溉总规模达到2070万亩以上,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高效节水灌溉全覆盖,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8以上,居全国前列,形成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为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三、分类推进节水灌溉

          浅埋滴灌、膜下滴灌、喷灌、小管出流等是我省农业生产实践中探索出的最有效节水灌溉方式。实际工作中,要立足全省地形地貌多样、气候环境复杂、水资源分布不均的现状,结合各地农田状况、作物类别和种植习惯,因地制宜确定具体发展模式。在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种植区,以规模经营主体、托管服务组织为依托,大力发展节水节地、省时省工、成本较低和适于机械化作业的浅埋滴灌,实现稳粮与节水“双赢”,到2022年发展250万亩,压减地下水1.5亿立方米,到2025年新增850万亩,新增压减地下水5.1亿立方米以上。在蔬菜种植区,设施蔬菜重点实施节水保墒、节肥增产、减病降害的膜下滴灌;露地蔬菜重点实施省工省肥的滴灌、微喷灌,适度发展淋灌,到2022年发展25万亩,压减地下水0.15亿立方米,到2025年新增125万亩,新增压减地下水0.75亿立方米以上。在梨、桃、苹果、葡萄等水果种植区,重点发展不易堵塞、施肥方便、适应性强、操作简便的微喷灌和小管出流,适度发展膜下滴灌,到2022年推广25万亩,压减地下水0.15亿立方米,到2025年新增推广125万亩,新增压减地下水0.75亿立方米以上。在棉花、中药材、花生、甘薯等其他耐旱作物种植区,针对不同作物特点,鼓励实施膜下滴灌、地膜覆盖等节水技术措施,通过保护性耕作、深松耕、土壤改良,营造土壤水库,提高蓄水保水能力。同时,在大中型灌区,开展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建设节水型、生态型灌区,到2025年恢复改善灌溉面积200万亩以上。

          四、加快调整种植结构

          大力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坚持因水布局、以水定产,在稳定粮食生产基础上,统筹考虑粮食安全与农业节水、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培育引进抗旱高效作物品种,逐步压减高耗水、低效益作物,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巩固扩大农业节水成果。在黑龙港地区,结合实施旱作雨养和季节性休耕,扩大苜蓿、高粱、谷子等优质高效耐旱作物种植,到2022年种植面积由100万亩发展到260万亩,到2025年发展到400万亩。在山前平原区,粮食作物,大力推广节水专用品种,稳定面积、减少用水、提升品质,到2022年节水型优质强筋小麦由450万亩发展到600万亩,到2025年发展到900万亩;蔬菜、水果,重点发展节水设施栽培,推广高品质、省水特色品种及配套技术,种植面积稳定在70万亩左右。在坝上地区,重点发展节水高效农业和农牧循环产业,压减水浇地蔬菜、马铃薯等高耗水作物,扩种省水耐旱、适应性强的中药材、燕麦、荞麦等特色作物,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聚集区,每年压减水浇地面积10万亩,到2025年压减50万亩。在山区丘陵区,压减蔬菜等高耗水作物,改种食用菌、中药材等省水作物,提高综合种植收益,每年改种5万亩,到2025年改种25万亩。全省在抓好种植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同步推进良种良法配套,重点围绕小麦、玉米、蔬菜、水果等作物,综合运用工程、农艺和生物节水措施,集成推广水肥一体、蓄水保墒、集雨补灌、限水栽培、测墒灌溉、地膜覆盖等节水技术模式,开展节水技术应用示范。到2022年,建立节水技术示范区200个、面积100万亩;到2025年,建立节水技术示范区500个、面积300万亩。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坚持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举措,统筹中央和省市县相关财政资金,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聚焦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创新补贴方式,健全投入机制,为完成“十四五”目标任务提供重要政策支撑。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省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动态,积极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整合省级农业产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等各类资金,集中用于农业节水灌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节水装备和配套机具倾斜;市县持续增加投入,将支持节水灌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市县按5∶3∶2比例(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5∶5比例)安排奖补资金。用足用好财政资金。针对不同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分年度明确实施任务、补贴标准。随着规模扩大、实施成本降低、主体投入积极性提高,财政逐年降低补贴标准。小麦、玉米、蔬菜、果树高效节水灌溉年度补贴标准相同,2022年每亩补贴200元,2023年每亩补贴150元,2024年每亩补贴100元,2025年每亩补贴50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发挥金融支农联盟作用,利用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开发的“裕农通”“惠农通”“冀农担”等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开发更多适合农业高效节水灌溉的信贷项目,解决资金瓶颈制约。鼓励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大资金投入,更新完善节水灌溉设施设备,提升农业节水灌溉综合水平。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适应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趋势,借鉴外省先进经验,推进节水设施生产企业、规模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全程参与高效节水灌溉,探索多种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引导节水设备生产企业提供全链条服务。市县要在政府购买服务和招投标设计中,注重企业服务能力,中标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须建立专业化服务队伍,设立服务网点,提供节水灌溉设施安装、维护、使用等指导服务,负责节水管带以旧换新、回收再利用;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研发节水效果好、操作简便、适应性强的设施设备。发挥规模主体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多元并存、突出服务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将高效节水灌溉纳入托管服务范围,培育一批懂技术、精管理、会操作的农田灌溉队伍,确保节水设施设备高效使用。对从事高效节水灌溉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托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优先安排相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将节水设施覆盖率作为评选省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的重要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评。完善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奖励规模主体,农田水利投入重点向节水成效高的主体倾斜。建立节水灌溉技术推广队伍。有高效节水灌溉任务的县(市、区)要充实人员力量,加强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强化专业培训,编制技术规范,全力搞好节水灌溉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

          七、完善税价管理机制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水价改革,加大农业用水经济调节力度,利用价格杠杆倒逼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尽快普及,促进节水农业加速发展。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照国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统一安排,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适时调整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和农业超额用水税额标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把指标细化分解到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政府定价的大中型灌区,逐步提高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井灌区,严格落实定额管理、超用加价制度,使节水灌溉成为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自觉行动。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灌溉用水信息管理系统,井灌区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按水量收费;暂不具备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条件的,实行“以电折水”,按电量收费。大中型灌区渠首及干支渠口门全部实现计量供水,新建、改扩建工程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用。引导基层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切实做好节水技术推广、设施维护、水费征收等工作。超额加价多征收的水费通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于节水灌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总体上基本不增加农民负担。

          八、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围绕推动各项政策落地生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建立省级抓总、市级协调、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要根据年度任务,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分年度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县(市、区)要将任务落实到乡(镇)、村和实施主体,市级实施方案于2021年10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县分别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节水农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支持政策、工作安排等。在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解、督导考核。各级分年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坚决将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到地块。每年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修改完善下一年度实施任务、补贴政策等内容,促进项目更好落地落实。结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将农业用水效率、高效节水灌溉设施覆盖率等约束性指标,纳入对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安排相挂钩。对全域推进、效果明显的县(市、区),经省级评估验收后给予专项奖励;对在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完不成任务的市县进行约谈,严肃追责问责。

        专栏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 | 2021/08/25
      2. 河北省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

        河北省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切实提高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包括城镇既有住宅、单位燃气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自2021年4月至2022年底,利用2年左右时间,为城镇既有住宅和单位燃气用户加装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用气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精准摸清底数。各地详细统计城镇既有住宅、单位燃气用户信息,建立市、县、街道三级信息台账,为精准实施安装工作、落实工作资金提供依据。经济条件好、工作有基础的市、县,应积极探索运用5G、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台账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化录入、大数据采集、实时分析管理等功能,实行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任务目标、支持政策、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健全正向激励体系,发挥激励引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政府、企业、居民合理分担城镇既有住宅加装安全装置费用的机制;单位燃气用户自行承担所需费用,不得增加低保户、特困供养户等经济负担。
          (三)科学有序推进。坚持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科学安排工作流程,首先为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以及低保户、特困供养户等加装安全装置,提前部署推动饭店、旅馆等工商户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机关事业单位等公服用户加装安全装置。重点督促近两年发生爆燃事故的燃气企业先行先试,缩短工作时限,加大推进力度,形成示范效应。严把产品质量关,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产品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
          (四)强化安全管理。组织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制度,对爆燃事故隐患高发场所加大入户安检频次。建立入户检查档案,协助燃气用户及时整改隐患,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5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部署此项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6月-2022年10月)。按照实施方案,分步有序推进,采用现场督导调度、专项攻坚等措施,集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加装安全装置的用户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作真正落实落地。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12月)。组织工作验收,分析查找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并加以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职责分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强力推动落实。各地于2021年5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每月3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督促各地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政府应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详细测算所需费用,研究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政府、企业、居民合理分担城镇既有住宅加装安全装置费用的机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县(市、区)应积极拓宽多元筹资渠道,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资金难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开展宣传教育。市、县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开展联合行动,采用发放明白纸、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方式,组织开展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活动,全面普及正确使用燃气安全装置技能。督促燃气企业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安全常识,积极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引导居民及单位燃气用户参与配合,有力有序推进安全装置加装工作。

        专栏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 | 2021/08/19
      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8〕19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4日

        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名称中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或经营范围中含“交易”经营项目,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等各类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对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符合我省产业规划,服务实体经济;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坚守合规底线,强化自律管理,承担市场经营和风险缓释的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严禁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管理全省交易场所,协调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交易场所的准入管理、变更事项审批(备案)、监管指导、统计监测,牵头组织交易场所核查验收、综合评定和总结上报,指导督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本区域新设立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做好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工作衔接配合。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所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协调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

          第五条 坚持“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易场所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和日常监督。交易场所监管部门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负责交易场所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指导监督交易场所加强经营管理,坚持合规运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新设立的交易场所由省政府或所在地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明确交易场所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已设立的交易场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资产类交易所的业务监管;由省商务厅负责我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国有产权类、环境能源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以上负责的部门统称监管部门。由省国资委对由其主管的省属国有企业组建的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负责风险处置;由省财政厅对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资产类交易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督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并配合做好风险处置;由省供销社负责其主管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和风险处置,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监管按照国家和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执行,以上负责的部门统称主管部门。

          第六条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委信访局、省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和省法院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做好交易场所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产业需求、配套条件及监管能力,统筹规划本省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结构布局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第九条 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具有明确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易场所申请设立前,注册资本应实缴到位;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名称中没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千万元;

          (二)股东(发起人)为具备行业背景的骨干企业,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出资结构清晰,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得以代持、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

          (四)交易模式、交易品种明确;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品种和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

          (三)交易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等相关材料;

          (四)出资人概况(包括出资人资信证明、验资报告、实际控制人名单等内容);拟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场地、设备、服务器租用及发起人出资意向协议等;

          (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交易风险准备金托管、客户资金存管意向协议;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各类交易场所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材料申报进行辅导后,向所在地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根据前款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经本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审查通过的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9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批复文件作废。

          第十三条 我省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设立的,应按照规定的设立程序报批。外省(区、市)的交易场所申请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政府批准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程序,经我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设立后,原则上于6个月内完成开业筹备,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所在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准予开业批复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设立后未能按期完成开业筹备并提交开业申请的,可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延期,经同意可延期一次,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审批设立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已设立交易场所,经省级主管、监管部门初审,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复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业务范围变更;

          (四)股权变更;

          (五)合并或分立;

          (六)申请取消交易场所资格或解散;

          (七)其他应当经省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或省级主管、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初审或经省级主管、监管部门初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复审,具备备案条件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备案通知:

          (一)名称变更;

          (二)本省内变更注册地;

          (三)变更交易制度、交易模式;

          (四)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

          (五)制定或调整重要业务规则;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其他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的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终止部分或全部交易业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各方、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结清相关交易业务,妥善处理交易各方结算资金或其他资产,并办理企业、税务、网站变更或注销登记。

          交易场所因破产、解散、被依法取缔而终止全部交易业务的,应在依法履行相关破产清算、清算等程序的同时,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申请取消交易场所资格审批程序。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交易系统实体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使用云端服务的,该云端服务器应在中国境内。交易场所不得从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国家和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政策文件所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应按要求建立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投资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将投资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四)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六)开展贵金属、保险、信贷交易;

          (七)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实行交易资金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实行交易资金和保证金与交易场所自有资金单独建账、分户存储,严禁私自挪用、侵占交易资金或保证金,严禁私自侵占交易资金或保证金在交易期间的各类衍生收益,切实维护各方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应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交易场所监管部门根据交易场所的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需要,对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进行明确和调整,由交易场所制定风险准备金使用的管理规定,并报监管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所在地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建立运行可靠的电子交易系统,具有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具备实时传输交易行情数据的能力,能够随时向监管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供交易和结算数据,并妥善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可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可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专业的人员配备,并根据其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对交易各方进行风险提示。交易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所在地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应及时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定期进行风险提示,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所在地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说明事件起因、现状、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措施: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交易场所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决策行为;

          (四)涉及对其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有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或仲裁的;

          (五)交易场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

          (六)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的;

          (七)存在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准入管理制度,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和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为投资者保密,严禁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其权益的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监测平台,交易场所要将其电子交易系统统一接入“河北金融云”监管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相关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交换与整合,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相关信用信息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逐步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登记和资金结算平台,实现对交易资金的统一信息管理和登记结算。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将验收合格的交易场所名单对外公布,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即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区域内交易场所的风险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和应对处置金融风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场所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风险防范、识别、预警能力建设,会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以及所在地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等建立监管协调、信息共享、风险监测等机制,健全风险状况分析、评估、研判和风险事件应对处置制度,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第三十二条 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制定交易场所各行业的指导性意见,对所负责交易场所的业务模式、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制度、交易系统、内控建设、风险防控等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完善;积极搭建线上统计、监测和监管平台,并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做好监管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管:

          (一)询问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

          (二)查阅、收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交易场所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关数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发现所负责的交易场所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交易场所从事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情节轻重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交易场所存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风险的,由其主管、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可以责令交易场所暂停相关或全部业务。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交易场所交易业务的机构,由所在地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

          第三十七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照《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专栏 河北省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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